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教育部《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第40號令),有效預防和嚴肅查處學校發(fā)生的學術不端行為,推動學校學術道德和學風建設,維護學術誠信,促進學術創(chuàng)新和發(fā)展,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荊門職業(yè)學院從事教學、科研和學術活動的教職工和學生。
第三條 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應堅持預防為主、教育與懲戒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是學術不端行為的最高學術調查評判機構。學校學術委員會秘書處負責受理對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或投訴,向學校學術委員會報告,學術委員會決定是否實施調查。
第二章 基本學術道德規(guī)范
第五條 要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
第六條 發(fā)表學術成果應實事求是地陳述研究者本人的工作;成果中對他人觀點、結論、數據、公式、圖表、程序的引用須按規(guī)定注明原始文獻出處;不得以引用的方式將他人成果作為自己學術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實質部分;不使用未經親自閱讀過的二次文獻;從他人作品轉引第三者成果,應注明轉引出處。
第七條 成果署名者應對該項成果承擔相應的學術責任和法律責任。合作成果原則上按照對成果所作貢獻大小的順序署名。所有署名作者應對自己完成的部分負責。
第八條 在對自己和他人的作品進行介紹和評價時,應客觀、公正、準確,在充分掌握國內外材料、數據基礎上,做出實事求是的分析、評價和論證。
第九條 各類資助項目應如實標注,不得隨意改變項目級別。科研項目和學術成果的對外宣傳應客觀公正,不得故意夸大學術價值和經濟社會效益。
第十條 不參加與本人專業(yè)領域不相干的成果鑒定,不得利用職務便利或者學術地位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一條 進行國際交流與合作時,應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國家政策的規(guī)定。
第三章 學術不端行為認定
第十二條 學術不端行為是指在科學研究及相關活動中發(fā)生的違反公認的學術準則、違背學術誠信的行為。
第十三條?下列情況屬于學術不端行為:
(一)剽竊、抄襲、侵占、篡改他人學術成果,論文與論著引用他人成果不加注明;
(二)偽造或者篡改數據、記錄資料、文獻引用證明、注釋及捏造事實;
(三)未參加研究或創(chuàng)作而在在他人學術成果上署名,未經他人許可而不當使用他人署名,虛構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貢獻;
(四)在申報課題、成果、獎勵和職務評審等過程中提供虛假學術信息;
(五)偽造、篡改學術經歷、學術能力、學術成果;
(六)通過新聞媒體以及其他非學術途徑傳播不真實的研究成果;
(七)違反正當程序或者放棄學術標準,進行不當學術評價;
(八)對他人的學術思想和研究成果惡意詆毀;對正常學術批評采取不正當的報復行為;
(九)論文與論著一稿多投或者重復發(fā)表;
(十)將本質上相同的研究成果改頭換面發(fā)表;
(十一)買賣論文、由他人代寫或者為他人代寫論文;
(十二)其他違背學術界公認的學術道德和學術規(guī)范的行為。
第四章 學術不端行為調查處理
第十四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秘書處負責受理對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或投訴,并組建專家組進行調查。
第十五條 學校鼓勵舉報人以實名或據證舉報。學校在受理舉報和調查、處理過程中,必須采取適當措施,保護舉報人、證人和被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調查處理程序:
(一)學校學術委員會秘書處接到舉報后進行登記。被舉報的行為屬于本細則規(guī)定的學術不端行為,且事實清楚、應予受理。不符合受理條件不予受理的,應書面通知實名舉報人。
(二)成立調查組。調查組成員由5名專家組成,其中同行專家不少于2人。調查組成員與舉報人、被舉報人有利害關系的,應予回避。
(三)在有關舉報未被查實前,調查組不得公開有關情況,確需公開的,應嚴格控制公開范圍。
(四)調查組可根據工作需要,對當事人進行詢問和現場調查。對特定調查事項需要經過技術鑒定的,應當組織專家或者委托專業(yè)機構進行。必要時,可委托第三方專業(yè)機構進行調查。
(五)調查組在15個工作日內客觀公正地提出調查意見并形成書面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應當包括調查過程、事實認定及理由、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的確認、調查結論和處理建議等。如有特殊情況,可向學術委員會申請延長調查時間。
(六)學術委員會在以上調查工作基礎上進行審議,提出處理建議,同時,應視情況將處理建議通知舉報人與被舉報人,并聽取舉報人、被舉報人的意見。根據學校相關管理辦法,責令相關主管部門進行處理。
(七)當事人對學術委員會的處理建議有異議的,可在7個工作日內向學術委員會反映,學術委員會組織復議,必要的可以舉行聽證。
(八)參與調查人員在受理舉報和調查過程中,應就調查和處理情況嚴格保密。
第五章 對學術不端行為處罰
第十七條 學校嚴肅處理學術不端行為。對于存在學術不端行為的,根據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撤銷項目、取消申報項目資格、延緩職稱或職務晉升、解除職務聘任。以上處理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并用。觸犯法律的,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對教職工學術不端行為的處理:
(一)觸犯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學校視情況給予警告直至開除的處分。
(二)根據學術不端行為的性質、情節(jié)輕重以及造成影響程度,對學術不端行為人給予相應的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
在人員錄用環(huán)節(jié),對曾存在學術不端行為的人員,一般不予錄用;對提供虛假材料而獲得任職資格的人員,一經發(fā)現并查實,直接解聘。
在職務(職稱)晉升、崗位評聘、評優(yōu)評先、考核評估等環(huán)節(jié),有關部門應認真審查候選人遵守學術道德的情況。對存在學術不端行為的人員,實行一票否決,并視情節(jié)輕重,決定停止其一次直至永久申報資格;對已獲得的學術稱號、學術待遇、職務(職稱)資格或榮譽予以取消或建議取消。
在科研項目申報、科技成果獎勵、科研榮譽獎勵等環(huán)節(jié),對已認定的存在學術不端行為的人員,視情節(jié)和后果嚴重程度,決定取消今后一至三年科研項目、成果獎勵或榮譽獎勵的申報資格,并對已獲得的項目、獎勵等予以取消或建議取消。
第十九條 對學生學術不端行為的處理:
(一)對學生存在學術不端行為的,應視情節(jié)和后果輕重,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查看、開除學籍的處分。
(二)除上款處分外,附加下列處理:在校期間,本學年內不得參與各類獎勵評選;已獲基本獎助學金者,停止發(fā)放基本獎助學金。畢業(yè)離校后被發(fā)現的,依情節(jié)給予相應的追加處分,并視情況通報其所在單位。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由學校學術委員會負責解釋。